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關于印發
《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民發〔2025〕46號
各?。ㄗ灾螀^、直轄市)民政廳(局)、黨委社會工作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黨委社會工作部:
為進一步推動社會組織規范化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民政部、中央社會工作部制定了《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是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理事會建設是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的重要任務,是規范化建設的內在要求。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提高政治站位,認真安排部署,將理事會建設作為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抓實抓好。
二是強化分類指導。根據各地區、各層級、各類型、各領域不同社會組織特點,細化工作舉措,推進精準施策,增強理事會建設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強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黨委社會工作部門要加強與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協同配合,將社會組織理事會運行情況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切實推動社會組織規范理事會運行、加強人員隊伍建設、防范化解矛盾風險。
四是健全長效機制。要加強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指導社會組織對照《意見》要求查找問題、改進不足,健全理事會運行各項制度。要做好典型宣傳和經驗推介,及時總結成效,優化管理政策,不斷完善提升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水平的長效機制。
民政部 中央社會工作部
2025年9月4日
關于加強社會組織理事會建設的意見
近年來,隨著社會組織依法建立建強理事會等組織機構,規范運行水平不斷得到提升。但也存在部分社會組織因理事會職責權限不清晰、運行機制不科學、議事決策不規范、運轉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理事會作用發揮尚不充分,亟待提高。為推動社會組織健全理事會工作制度、提升理事會工作水平,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建設機構權責明確、運轉順暢協調、內部治理有效的社會組織法人主體為目標,圍繞理事會機構建設和能力提升,健全理事會運行、保障和監督等各項制度,推動社會組織理事會職責更加清晰、人員更加合理、決策更加科學、運行更加規范,在內部治理中充分有效發揮樞紐作用,更好落實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不斷提升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和對外服務水平,以社會組織高質量發展助力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二、落實理事會工作職責
(一)明確功能定位。理事會是社會組織的重要決策機構,按照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自身章程,編制發展規劃、決定重大事項、制定管理制度、防范運行風險。社會組織要科學劃分理事會與其他內部治理機構的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和邊界,落實和維護理事會依法依章程決策、內部管理、選人用人等職權,增強理事會獨立性和權威性。理事會應當與其他內部治理機構充分溝通協調,積極接受黨組織、監事會(監事)、會員及職工監督,加強對辦事機構的管理和指導。社會組織可依托秘書處等機構設置理事會辦公室,為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和理事正常履職提供支持保障。
(二)規范行使職權。理事會主要以理事會會議形式行使職權。閉會期間,理事會確有必要將部分職權和緊急事務委托理事長、秘書長(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秘書長和社會服務機構院長、主任等)的,應當經理事會集體研究討論,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并明確委托事項、時限、要求和責任等。涉及重大事項決策、重要人事變動、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項)的,必須由理事會集體作出決定,不得進行委托。理事長、秘書長受托辦理理事會委托事項時,原則上應召開辦公會、專題會等進行集體研究決定。
三、健全理事會機構組成
(三)優化人員結構。社會組織要結合自身情況,按照統籌兼顧決策質量和效率的要求,合理設置理事會規模和負責人數量,以德才兼備為標準選優配強理事會隊伍。要依照社會組織宗旨細化理事選任條件、職責范圍和履職要求,做到權責清晰,促進規范履職。要加強對理事會成員的教育管理,按需開展政治素養、法律法規、政策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升履職能力。理事會成員要帶頭踐行組織宗旨、嚴格遵守組織規定、自覺維護組織利益,積極參與議事決策,不得違法違規為個人謀取私利。理事長是理事會規范運行和有效發揮作用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依照章程規定和理事會所托開展工作,積極推動理事會決議落實,認真督促理事會成員正確履行職責,切實保障理事會成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決權,及時向理事會報告重大問題和重大風險。
(四)規范選人程序。社會組織要嚴格落實民主選舉要求,細化人選提名、投票選舉、屆中增補、卸任罷免等環節規則,強化過程公開,確保結果公正。要落實民主協商要求,加強與社會組織黨組織、發起人、會員、主要捐贈人等的溝通協調,綜合多方面意見統籌提出理事會有關人選。理事會要按照章程規定按時換屆,加強與有關主管部門溝通,提前籌備,細化方案,規范會議召開,確保換屆工作正常平穩有序開展。
四、優化理事會決策機制
(五)加強會議籌備。理事會要加強會議事前管理,完善會議召集、議題征集、服務保障等相關制度,提升會議質量。理事長要根據章程規定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理事會會議,對于相關方面提出的臨時召集理事會會議提議,要及時研究并予以回應。理事會辦公室要加強會議服務保障和溝通協調,提前征集議題,制發會議通知,聯系協調理事會成員參會,提供所需信息資料和必要條件。要提高理事會會議議題質量,議題上會前要充分征求相關方面意見,梳理備齊有關材料,做好實施結果的分析研判。涉及“三重一大”事項的,要對存在的風險點進行評估預判,確保理事會成員充分了解情況,科學作出決策。
(六)落實民主決策。理事會會議要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要求,確保每名理事會成員平等且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進行表決。會議原則上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因情況特殊需采用視頻、電話等線上方式召開的,應當采取有效方式,確保理事會成員充分參與討論、嚴格依規進行表決。理事會會議應邀請監事會(監事)、辦事機構派員列席,并認真聽取列席方意見。要規范起草會議記錄和紀要等文件,嚴格理事會成員審簽流程,做到會議內容記錄準確,會議過程完整可追溯。要建立健全委托參會、回避表決、關聯交易報告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強化落實理事會成員表決責任,對違規決策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七)強化決議落實。理事會要充分發揮把方向、促落實、防風險的作用,定期聽取相關決議落實情況匯報,準確掌握社會組織運行情況和資產財務、人員變動狀況。要加強決議落實全過程管理監督,強化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紀效果統一,確保安全可控。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代表理事會督促、指導辦事機構明確工作責任,推進決議落實和制度執行,加強進度把控和績效評估。
五、強化理事會運轉保障
(八)發揮政治優勢。社會組織要堅持把黨的全面領導落實到理事會建設和履職各項工作中,積極支持黨組織與理事會密切協作、相互支持開展活動。要在上級黨組織指導下,結合實際制定黨組織參與決策事項清單,建立健全黨組織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等制度安排。理事會會議應當邀請黨組織書記參加,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黨組織通報。
(九)開展履職考評。社會組織要完善理事會工作評價機制,探索按照年度和任期對理事會工作和理事會成員履職情況進行考評,逐步形成符合自身特點的評價體系。要強化考核評價結果運用,加強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增強理事會成員的履職積極性、自覺性、主動性和責任感、事業心。要探索實行履職承諾制度,強化公益宗旨和社會責任導向,推動理事會成員勤勉忠實履行職責,對于在履職中違反有關規定,損害社會組織合法權益的,要按程序追究相關責任。
(十)加強信息公開。社會組織要建立完善理事會履職情況記錄、檔案管理及信息公開制度,妥善保管有關資料、文件和會議材料,依據有關規定將理事會重大事項和活動情況納入信息公開范圍。理事會成員發生變動的,要做好檔案記錄,有條件的可通過網站等平臺向社會公布。理事會召開會議、做出重要決策,理事會成員發生變動、與社會組織發生關聯交易等情況,要及時向監事會(監事)、會員、職工等通報,接受相關方面監督。
(十一)矛盾糾紛調解。社會組織要建立健全內部矛盾糾紛防范化解機制,對于理事會內部發生重大分歧、理事會決議不能得到有效執行、理事會無法正常換屆的,理事長要加強溝通協調,會同相關方面積極研究論證和加強民主協商,推動達成一致意見。對于理事長不能按規定履職,致使會議無法正常召開的,要及時啟動臨時會議召集機制,確保理事會職責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履行。對于理事會發生內部矛盾導致社會組織無法正常運轉的,要強化監事會(監事)職責作用,必要時綜合運用第三方調解和司法途徑,推動問題解決。